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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次交通意外 获得两次赔偿 |
| 文章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 上传时间:2008-0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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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诉讼 单位赔偿42万元
原告林某于2002年8月31日受聘于某公司任司机。同年9月29日,即林某一个月的试用期还未满时,在一次送货途中,由于汽车方向盘突然失灵,他所驾驶的汽车与对面汽车相撞,造成右小腿截肢、右膝功能丧失、右股骨骨折、左小腿开放性骨折。在经过一年多的治疗后,林某以工伤事故损害赔偿为由将某公司告上法庭。该案经过一审判决、市中院终审判决,林某最终获赔共计人民币42万余元,因林某试用期未满,工作的公司还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上述工伤赔偿款全部由某公司支付。
第二次诉讼 索赔后期费用25.6万元 2005年4月13日至5月10日,林某因左小腿骨折、骨髓炎,且钢板外露,不得已在湖北省人民医院进行了左小腿截肢手术,其后又在湖北省荣军医院假肢矫形中心安装了假肢。于是,他再次诉至盐田法院,索赔后期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下腿假肢费、维修费以及每次安装假肢的食宿费共计25.6万元。 林某以前工作的某公司认为,林某未经法定鉴定程序确认其左小腿的截肢及安装下腿假肢确属必要,没有证据证明其旧伤复发必须继续治疗,故无需再支付其任何费用。因此,林某、某公司双方的意见存在严重分歧。
法庭调解 林某获赔14万元 盐田法院多次到湖北省对林某的病情进行调查,由于对法院工作的误解,林某对法院颇为不满,盐田法院领导在承受林某不当责难的同时,本着宽容和爱护的态度,多次做林某的工作。院长十分关注此案,专门抽出时间,亲自接见林某,并参与案件的调解工作。 在盐田法院法官的协调下,双方当事人最后达成一致协议:被告分两次共支付原告后期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假肢费、维修费以及装配假肢食宿费共计14万元;在被告全部付清上述赔偿款后,双方因本次工伤事故产生的纠纷就此全部解决,林某保证今后不再向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近日,林某、某公司双方在盐田法院签收了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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